22万亿银行理财有新规可循
文:赫武红
继7月20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两个多月后,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股票、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要求、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并有望进一步降低、结构性存款将有专门监管规定……这意味着,22万亿元银行理财有了正式的规则可循。据悉,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有所修改,但是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涉及进一步提高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明确相关要求的适用范围和配套制度安排等。监管层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并没有收紧的规定,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上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
规范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毋庸置疑,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两个多月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办法》,此举标志着银行理财新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产品即将迎来一系列变化。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对22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银保监会官网消息显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该《办法》,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据介绍,该《办法》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主要目的是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也就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产品。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办法》进一步增强了透明度和操作性。有很多规定充分考虑了此前业内的声音,做了相应的调整,也有部分小细节做了松动。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理财子公司,未来在诸多领域都会有所放松。在整体拉平不同资管产品监管口径这一点上,正式稿进一步做了更多工作,确保消除不同产品之间的套利空间。
《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同?
第一,ABN(资产支持票据)明确纳入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正式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即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第二,引入投资冷静期要求。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第三,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正式稿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设定了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通读全文,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范围上有所放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方面的产品可投资范围界定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相对而言,在《办法》明确下,理财产品对这两类市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可投资的范围更广,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也就是说,比如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此外,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办法》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应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针对此表述为“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限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时限上明显放宽。征求意见稿在这部分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理财可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此次发布的《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有金融专家指出,“资管新规”已经明确公募产品可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目前来看,主要障碍还有风险较高、开户问题以及整个市场大环境欠佳。此前,央行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了银保监会正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可以说,公募理财直接投股票仍然有待银保监会后续明确。未来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投资股票,将会面临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很可能和证监会公募基金统一口径。不过,多位银行资管负责人均表示,《办法》明确将股票类资产纳入公募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整体对于资本市场是正向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短期内就会大举入市,每家机构都应该有自己的策略和判断,包括市场走势、上市公司盈利预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产品认购上,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仅针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区分公募和私募,而是统一要求加强认购环节的管理。
特别是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办法》明确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相应要求: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对应表述,但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一视同仁。由此可见,《办法》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缩小了产品范围,体现为监管对私募在这一环节的要求有所放宽。
一家股份行资管部负责人表示,“在股票投资这一块,《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根本性变化。此前市场关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其实根源是为了消除多层嵌套。以前(理财资金)不能开账户才有多层嵌套,现在能开户了,也就不需要嵌套了。”
理财新规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业务规范的起点。银保监会指出,银保监会将会持续做好理财业务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次发布的《办法》被普遍认为较为宽松。但笔者认为,《办法》其实是为了让银行在过渡期平稳实现转型,政策实际上是一个“有堵有疏、有关有开”的监管规范过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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